2005年3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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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堂问案
类别:民事类

  关键词 空白合同 公章

  问:我厂要对这起合同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吗?
  我镇有一针织内衣厂,李某承包了该厂,承包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李某交回了公章,却擅自留下了多张盖有公章的空白业务介绍信和合同书。最近法院来传票,让我们到法院应诉,我们才知道李某利用其擅自留下的空白业务介绍信和合同书以原承包的针织内衣厂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受骗人要求我厂赔偿经济损失。现在李某已经逃匿,请问对此我厂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厂方是否承担责任,得视情而定
  一、如果李某的行为性质尚未构成犯罪,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李某是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因此该行为的有效与否,得看相对人有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般是指:承包合同到期后,企业有无及时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有无及时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等。如果针织内衣厂没有做好这些工作,那么就应为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如果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承包人、承租人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